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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闕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12 | 最近登入:104-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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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社區進入停車場需要依靠機械升降台,前幾天我老婆從地下停車場開往升降台準備外出,但他還沒在升降台停好車(停到一半),外面的住戶正好要回來,並且令升降台往上,一般來說這在升降台的設定應該是不允許的,但我們的車裸露在升降台外的部分,剛好在紅外線的死角(這屬於設計上的疏失),最後我們的車被卡在升降台跟天花板之間遭損壞,不知道這部分可以跟誰咎責呢。 地下停車場的維護廠商是說,這不屬於零件損壞造成的傷害,加上這機台不是他們製造,只是負責維護,最後提出的方案是1/3他們負責,1/3管委會負責,1/3我們自行吸收,但管委會不想負責,他們認為這屬於個人事件,不應由管委會負責,請問我們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來向管委會咎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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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