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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薇薇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12 | 最近登入:105-05-01
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想請教律師兩個問題: 1. 假設我今天對雇主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當雇主收到以後隔天也寄給我解除雇傭的存證信函,那麼這在勞動基準法第14條裡,是否有影響到我的除斥期呢? 2. 假設我是8月生產雇主未付我全薪,因還在職所以不敢申訴,但是我在12月離職事隔4.5個月了,請問這樣會因 "應自知悉其情形" 而無法申訴嗎?時間是30天還是6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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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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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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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2
這樣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嗎? 還是直接提民事賠償? 這樣算是承認所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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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2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除斥30期是只那一天開始計算,還有我目前在要跟資方調解產假全薪的部分,如果資方不願和解要鬧上法院,我需要先寫存證信函給他嗎? 上法院會有除斥期30天的問題嗎? 因為我要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請求自我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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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1
第一個問題:倘若我1月7日要開協調會,那我星期一寄出存證信函來得及嗎? 第二個問題:我們並沒有簽訂勞動契約,這樣依舊要寄存證信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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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1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您, 今天勞工局打電話告知我, 勞資糾紛的問題, 要我先撤銷申訴申請調解, 如果不 撤銷申訴 的話, 勞工局則會對公司開罰, 到時候我該有的補償會一毛錢都拿不到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我已在職三年 生產56天的 薪資不是我應該就要有的嗎? 開罰之後我就無法索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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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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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