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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常識不足,以為被後車追撞,
自己想說自己處理就離開去上班
但是不放心開了50公尺左右有下車查看(行記有停車下車關門聲影像-
想說小擦傷就算了,沒前去慰問
車禍地點剛好在公司旁邊。
中午休息時,發現警察跟後車車主等在旁邊。
原因認為我肇事逃逸。
才發現後車還有一台摩托車煞車不及追撞有受傷。(輕傷沒去醫院)
之後當然被警察念了法律正確常識,然後也跟另外兩位溝通後,
另兩位也不追究,並把他們的事故登錄單把不詳改為我的名字。
代表有在現場。 說明就不報刑事流程只駐記。
請問這樣子 對方之後還可以對我提出肇事逃逸嗎?
(怕如果對方肇事賠償不高會反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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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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