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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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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關係(已離職),職務上經辦有些無法自主之敏感幸性業務,如稅務。因負責人有「需求」,必須在會計業務做自私自利的調整,指示相關經辦人員執行「口諭」,因內心不安,私下已有做關鍵性的自保動作。果然,紙包不住火,負責人對經辦人員寄發存證信函(已超過半年),指稱因經辦人員未經允許使用電磁設備變更會計文書,致受國稅局查稅(檢舉人不是我),涉偽造文書罪,又持有公司相關資料,涉犯業務侵占。真是惡人先告狀: 1.如該經辦員持該公司違法資料告發,會有上述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罪? 2.如上法院,在提出自保資料,會被告妨害營業秘密? 3.如主動配合檢調偵查,供出該公司違法流程,經辦員最慘、最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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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