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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8-12 | 最近登入:104-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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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弟弟今年因為向私人借貸借錢與兩個人簽了兩張本票,其中一張在簽本票的同時,簽了另一張同意書,是關於同意將提款卡以及簿子,放置於對方那,若是後補辦簿子,還款必須加倍,而對方每月從戶頭領出固定金額還款,而弟弟怕被我們發現也不敢說,以至於對方持續直接由戶頭領出現金約五個月,到家人發現時,就補辦卡片以及簿子防止對方再直接從卡片直接領出錢來,直至今日已收到此兩張法院執行命令,但當初還款有五個月約近十萬元是由對方直接從銀行領出,想請問此部分我們能做任何的申請或其他動作嗎? 以及此張同意書是否具法律效益? 根據這兩張執行命令中的扣押金額(薪俸 津貼 各項獎金),是指單獨一張執行命令就扣三分之一還是兩張共扣三分之一? 以及想問關於扣款部分,都不會顯示在任何地方嗎?因為第一張執行命令已經開始扣款,但簿子上面完全看不出來有扣款紀錄,而是薪水進來時就先扣除,我們該從何得知已經還款多少金額呢?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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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