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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9-01 | 最近登入:1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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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分別與○○健身房的Peter和Paul兩位教練簽訂了10堂及24堂的教練課程,金額分別是1萬2千元及2萬4千元,但兩位教練前後均因個人因素不在原本授課的健身房任職或離職,後來將本人課程轉交予Irene教練,該名教練後來也因個人因素離職,再接任的教練僅聯絡乙次後,未再與本人有任何聯繫,遂令本人有退課程念頭,但昨天(105年1月8日)至健身房協調時,該健身房的Eva教練告知本人因當時簽約價格是有優惠價格,原訂價格為2588原整,且解約需負擔百分之20的費用,故退費金額計算為[繳交總金額-(已授課堂數*2588)]*80%=可退還之金額。 本人想請問: 1.更換教練未經本人許可是否有違約之嫌? 2.本人分別簽約價格應該是1堂1200元及1000元整,教練所說的一堂課須扣除2588元整,是否已有詐欺之嫌? 3.所謂的負擔百分之20的部分,是否確實有這項規定? 4.如有錄音檔,在民事法庭上是否能列入有利物證? 謝謝各位律師撥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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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