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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e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9-01 | 最近登入:105-10-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1、大樓管委會有約聘廠商定期維護社區設備。在過年前某某委員緊急通知其他委員表示有器具損壞須花費3萬元且廠商要求支付當月保養費用2萬元——經委員查証,該廠商未儘保養之責,原A型號誤拿B型號謊報申請金額;另請其他廠商確認器具損壞問題,也只有花費1000元材料費而非約聘廠商所言須整組更換。請問:我該告他啥罪? 2、承上,廠商傳報價單上有「2000元為某某人庸金」,以line 與其確認時,3個小時裡從庸金\內部說明\提供社區下次開會早餐費用等三種說法(其中,早餐費用的想法只有社區委員開會討論並無對外說明)。請問,我可以請檢察官向電信業者調那3小時某某委員及廠商的通話紀錄?是否可證明廠商和某某委員有私廂受受的行為?這可以告他們啥罪? 3、承上,對於報價單上的特殊備註,原本打算請某某委員於住戶大會上說明清楚,但他非但未說清楚,甚至還說謊,亂扯一通,還告其他委員防害名譽,審判結果被法院判決不處份;請問,我可以反告他污告或精神賠償之類的訴訟嗎? 以上,煩請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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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