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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9-01 | 最近登入:1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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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據民法1174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32條,就近住處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收件受理而裁定移送,想請問受理之法院是審理方式為何? 1.先審查拋棄繼承是否為合法件才依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移送 2.只看聲請中之被繼承人戶籍地並非該院所管轄直接移送 倘移送後造成當事人須南北奔波而需額外請假並產生其他的費用支出,那麼我們一般民眾什麼都不懂,對法院來說如何處理才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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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9
謝謝回覆, 由於要求補正重送有蓋印鑑章之拋棄繼承狀與附印鑑證明,經解釋為本人親帶證件到法院辦理故不需要印鑑證明卻不為接受,然後強制若不依其意補正將予駁回,之後甚是收到家事庭通知要求到場陳述,所以覺得很誇張, 想主張所要求補正項目不符合實情亦於法無據卻不知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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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