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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ick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2-01 | 最近登入:105-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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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2月23日我因一件車禍的過失傷害前往地檢署開庭,在完成報到手續前往徵查庭途中,地檢署地板濕滑沒有任何警告標示,而我也因地板濕滑跌倒造成骨折,因我本身是骨肉瘤患者有持續在追縱治療但是這骨折竟將我的腫瘤刺破造成我必須進行截肢,在12月25日的下午我進行了截肢手術身心造成極大的壓力,在12月的28號地檢署檢察長命書記官長前往對我探視並告知我因前陣子颱風引響造成漏水但都有請掃地阿姨打掃也承認了當天地板濕滑沒有設立警告標示造成我受傷深深感到遺憾,並在我住院期間也有持續關心,1月9號我出院回家休養,在1月12號前往地檢署找書記官長表示我回到家裡休息今天有空我希望可以完成那天過失傷害的徵查動作,書記官張表示他會盡力幫忙,前往徵查庭的路上上面已經放置小心路滑的標語,心嘆原來我就是促造這標語的犧牲者,然後我開完徵查庭後就又回家休息了,請問我這符合國賠的案件嗎?我該如何進行?聘請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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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