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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9-01 | 最近登入:105-21-0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於上周接到警察通知違反商標法,周四要去做筆錄,案由是有人檢舉我販售LV格紋包 1.當初由露天購入,賣家專櫃真品二手服飾商品三、五千皆售三、五十,並表明包包破損硬化嚴重等等情況所以售100,賣家曾經表示賣場售真品,然後我購買多次,每次約買一千多....先買過衣服確認都真品才購入包包但打算自用,過一年多沒用到就轉售,但因為忘記買多少+只記得每次都花一千多+包很破所以轉售990,一上架就被買走了 2.雖然購買前曾懷疑,但因買過兩百多的burberry真品包(很破),加上賣家說過賣場的商品是真品只是因為搬家且很破爛等等原因出清,包包作工感覺不錯加上我沒看過真品,結果我就真的相信了! 3.想請問筆錄的大原則為何?能將傷害降到最低呢? 4.我真的是不知情...但實話實說感覺會讓他們覺得我在說謊,應該要實話實說(我不知情所以購買轉售),還是要直接認罪呢?(怎麼說實話好像都被認為是謊話...) 5.我有賣家資料和評價等紀錄 6.警察要我提供我向那位檢舉人的收款資料,要提供嗎? 7.權利耗盡是指? 8.我也是受害人...能現在去報案,或是向警方/檢察官/法官,如何陳述對我較有利? 9.建議先談和解嗎?如果不和解的結果?有和解誠意但超過負擔的話可以如何解決呢? 周四就要做筆錄了有點急...再懇請幫忙回覆了,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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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9
曹律師您好: 不是購買了兩百多個包包,是曾經購買"兩百多元"的真品burberry包包(因為很破)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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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