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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1-01 | 最近登入:1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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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處理社區消防用水時  汙染到社區水塔  管委會未能即時處理該汙染事件  以致住戶飲用受汙染之水質數天 經向管委會提出損害補償  但管委會以偶發事件為由拒絕 請問 : 1.如果向法院提告該管委會  訴狀上應以何理由表達(例如, 侵權?.... , 或其他名義) ? 2.如己方勝訴  可否要求對方全額負擔訴訟費用? 3.此案前往簡易法庭提告或至地方法院之分院提告  何者為宜? 感謝賜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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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