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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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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28日交屋時向銀行辦理貸款, 銀行附加其他約定事項借款日起120日後內未依約遷入擔保物居住或經銀行發現擔保品物非用於自住,銀行得逕調高利率為2.14%.並追付自備款一成. 至今已繳交貸款近一年,原想裝潢好後再搬入,但銀行期間自此百般刁難要追加利率及多付一成的自備款,即使一在強調這會自住,並且也在11月搬入戶籍並於5月27日遷入,但是銀行仍然在1月23日收到調高利率明細, 請問銀行如此做為, 身為消費者應該如何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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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