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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8-01 | 最近登入:10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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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年買了屋齡約30年的5樓老舊公寓,買的時候已經有管委會存在,頂樓已加蓋石棉瓦屋頂涵蓋隔壁住戶,我佔一半的範圍(屋頂而已 ,並沒有圍起來)。最近管委會電話通知要我簽切結書,內容為同意負責石棉瓦屋頂1/2部分及頂樓的維修,若有砸傷人事件發生須由頂樓屋主負責,而且大部分的人都簽了(因為其他頂樓住戶有違建當然會簽)。但我反應隔壁5樓住戶有用鐵絲網把頂樓圍上鎖起來專用,他維修他專用部分理所當然,我沒有圍起來的部分任何住戶都有使用權,為何要我單獨負責?難道我可以像隔壁一樣圍起來專用嗎?管委會委員跟我說頂樓住戶本來就有使用權(類似默認),所以要負責,況且隔壁他有留逃生空間(實際上只有2坪空間,根本無法從他圍起來這邊逃生)。若我不配合他們可以拆除屋頂,以避免發生危險(但沒打算拆圍起來的鐵絲網及其他人的違建)。因頂樓屋頂被拆可能會有漏水問題,夏天也會造成屋內變熱,我的權益將有損失。 請教律師,1.我應該簽切結書嗎?2.可否將屋頂用鐵絲網圍起來當附款簽切結書?3.若被拆除後我將來房屋漏水是否不用舉證漏水與拆屋頂的因果關係,即可歸責管委會?4.這屋頂現今已無法舉證是誰蓋的,只有管委會單方說是前任屋主的,這樣管委會還有所有權拆屋頂嗎?5.若拆除是否構成毀損,我可以當原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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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