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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le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9-01 | 最近登入:105-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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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秘A簽定了合約, 是電子版但親筆簽名後掃描回傳給對方(雙方皆一份) 但隔天早上新秘A急忙打電話給我說她服務當天已經有接別人的場,她忘了這件事, 所以才接下我的case,然後她很抱歉, 要跟我解約把我轉帳的訂金退還給我. 我覺得這樣的簽約對我根本沒有保障, 而且我因為信任她還跟另一個已經付訂的新秘B解約, 按照合約解約金(訂金)也無法要回來. 與新秘A簽定的合約沒有註明任何違約之後的事項, 這是我覺得比較吃虧的部分 我想請問有沒有哪條法規可以支持我妥善處理這樣的狀況? 我不想為難她一定要來幫我服務, 但覺得合約就是要保障雙方的權益, 也不是片面解約, 另一方就必須默默承受,她有來信說錢的事小, 但我不知道怎麼要求才是合宜的? 是請她返還訂金再賠償服務費的%之多少,還是雙倍訂金,或其他方式?有法源支持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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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