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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黃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1-02 | 最近登入:105-23-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酒駕0.35 公共危險罪,且經過車禍現場,是以目擊者留下來做筆錄被抓到酒駕的,被害者被前車撞倒且前車肇事逃逸,被害者在路中央,我為第二台車經過未撞擊但無法完全肯定有無輾過其手腳部位(車子無任何撞擊痕跡但酒駕),第三台車撞擊被害者後停下,第四台車撞擊死者且拖行50公尺,請問:若我無輾過被害者,是否就只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第二:因為我的車子無任何撞擊痕跡(也可能完全無肇責),但假設最壞的情快下我有輾過其手腳,是以酒駕過失傷害還是酒駕過失致死起訴呢? 我想知道的是很明顯我無任何致死的肇責,但被害者已經被後面的第3第4台車撞死,我會被牽扯入何種刑責呢? 請幫幫忙解答,無前科的市井小民,碰到這樣的問題真的很無助真的運氣很不好,寢食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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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5
您好,我因酒駕 0.35涉及公共危險罪,但在法管審理前可否申請緩起訴,並且平常工作都需要駕照,且犯後態度良好,是有有機會爭取不要扣照或吊銷駕照嗎?
瀏覽:2021
日期:10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