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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許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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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月因為與越南籍太太有糾紛所以與太太在桃園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離婚後太太回越南居住,我在2015四月前往越南工作,2015年六月關係修復與越南籍太太和小孩同居,目前越南在越南並未辦理離婚(有婚姻關係在越南)現在一家和樂融融,想回台灣撤銷離婚協議(恢復婚姻關係)戶政事務所說無法撤銷需要在越南離婚再結婚拿新的結婚證書回台辦理登記,但是我在越南沒有離婚,要離婚再結婚越南司法廳不接受。
請問:
1.請問是否可以寫狀紙向法官申請撤銷離婚協議?
2.是否有其他更便捷的方式?
我將在2016四月返台辦理。謝謝各位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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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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