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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0-02 | 最近登入:105-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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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103年至某補習班任職,面試時一切都很順利。直到最後,負責人拿出一份合約, 其中寫了很多條文,最主要一項提到,若未履行合約,需賠償100萬元! 條文中包括了,離職一年後,不得於方圓2公里之處,進行相同之補教行業。 當下我就想說把合約帶回去與家人討論後再考慮簽約一事。必竟事關重大。 但負責人表明,合約只是形式,不會用這來告人。 假設我當下不簽,這份工作就不能保留給我, 當下只好先簽名。而對方卻也未給我一份合約。 我應徵的是英文老師,但除了帶七個英文班之外, 還需負責教室,廁所的打掃,後來還被負責人還用請求的方式, 要求我要開自家車去上班,目的是幫忙接受安親班小孩。 只用一條「引方得依補習班業務上需求及乙方之專長,指定乙方應予提供勞務之內容,並得隨時依補習班業務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更改乙方工作範圍、地點及職務,乙方絕無異議。」就擺明我需要做任何事。 任職一年後,實在無法負荷其工作量,依合約上明訂三個月前需聲請離職, 提出申請。但負責人表明,另一間分校真的找不到老師, 希望我能再支援一下!我也答應其要求。 同時間,我在自己家中,應學生家長的要求,開設家教班… 過了半年的時間,突然收到律師信,求償100萬。 原因是離職未滿1年,在方圓二公里內,從事與其相同性質之補教工作。 民事庭法官是以不能證明距離有2公里,判對方駁回… 但補習班不死心,又上訴至高等法院, 這次,高等法院法官實際找人來走過,確認不到2公里的距離, 判我敗訴。 我想請問的是,針對這樣的合約,我只看了不到10分鐘,而且在半脅迫的情況下簽定的,另外,並無另一個附本給我,更何來審閱期。我可否主張契約無效。對方連公司大小章都沒蓋,只有我簽名,當然我知道我的部份有效,但補習班這麼做,是否有欠公道?2/17我要去調解,想了解我有什麼立場去與對方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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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