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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兔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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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幫助犯案件如果已經收到新竹市檢察署的簡易判決,105/03/01要去新竹市地方法院開調解庭,請問我有甚麼地方要注意的嗎? 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一項、第339條第一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取財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依正犯罪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書中提到的 中華民過刑法339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請問全部刑責都是我的還是會有其他判法 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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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