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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enr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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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能給我專業的意見,因為我聽學校的解釋真的覺得太不負責任了,都表現出事不關自的。
瀏覽:280
日期:105-02-20
事由是我於暑假住宿期間財物無故被清空至交誼廳,隨後有遺失部份貴重財物 (ASUS小筆電、Calvin Klein 手錶、WIFI 分享器、所參考書&講義&小說、藍色鴨咀帽…...註1),另有財物(棉被、鞋子、紙類註2)在颱風天時被水浸泡而發霉。 事發經過,本人已申請整個暑假住宿(6/29 – 9/11)。。6/30 當天 工讀生未能為本人安排統一住宿的寢室,故本人提議問:可否搬遷到開學後的床位?經工讀生查核後並同意本人入住該房間。然後問統一住宿的內容,工讀生表示 ”統一住宿的時侯,本人只需帶所需物品去統一住宿,其他就留置在原寢"。 本人最後離開宿舍的時間在大約7/5 註3,所有東西都完整無缺,並乘坐7/7 FLYSCOOT AIRLINE 前往澳洲。出國期間,並未有接收校方相關通知 [所有個人物件必需搬出]。 直至我9/8 回學校後才發現東西都被清空了,經工讀生的指示才在七樓交誼廳,經過整理後發現上述(第一段)的情況。教官於9/8明白事情的大概後,建議我先查看交誼廳的監視器。在監視器中,可以確定看到有人於8/7 15:00-16:00把我的東西遷到交誼廳。 而1月的時侯我電郵至學務長並提出以下疑問: 1. 在學務處>最新消息>生輔住宿 中,並未找到暑假住宿的動線文件。而且暑假入住的時候,在不清楚的住宿流程下問工讀生 (工讀生是學校聘請的職位,我不可能質疑工讀生的資訊)。引用民法第188條--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我不懂為什麼住宿組堅持他們只是協助的性質。[Ref. 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234880] 2. 針對教官比喻宿舍為租戶 (只提供空間住宿),鎖匙交給我,室內的責任就歸於我自己(住戶: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並聲稱只提供空間住宿。 只提供空間住宿,對學生的財物保管未具有責任,但我並未在學校網站--住宿組,找到相關句子支持以上論點/提醒同學。 強制把我的物品 由約定專用部份 移到 約定共用部份。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四條之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隨後學務長請 住宿組主任為我解釋以上疑問,1)雇員/工讀生工作態度良莠不齊,所以應以學校公告為準。員工不遵守標準去解釋不會造成連帶關係。2)學校住宿是夾在家裡與租屋中間,所以不能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而且因為學校沒有為同學買財物保險,所以我也沒有賠償。而且還說怎知道我真的有東西不見了。 最後想問這事件上,學校是不是完全沒有負責?住宿期間東西不見也不需要負責任? 註1: 因為東西太多不能一一點算,以最有印象的物件列出 註2: 紙類[ 空白A4紙、文件、筆記本] 註3: 因為當時在台灣的工讀確定沒有了,所以臨時決定買機票到澳洲探朋友和處理事情。但不確定甚麼確實日期和時間 謝謝你耐心看完我的述說,等待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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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