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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5-27-02 | 最近登入:10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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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庭裡對造拿出我"僅分享朋友"的FB貼文,貼文上面還有很清楚"限定分享"的標誌,由書記官轉交給我簽收,對造與律師"並不是我的朋友",我可以告他什麼呢?我的貼文也只有一些心情分享不是什麼重要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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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6-08
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
您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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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05
本人會面探視執行事件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對方拒絕履行,執行處罰款一次後就不再處理,債權人除了聲明異議還有申訴檢舉還能做什麼?請問大律師執行處有裁定不執行沒有違法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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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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