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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l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7-03 | 最近登入:105-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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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住的公寓大廈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滲水問題 此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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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7
我擔任社區主委,因委員間立場因素辭職, 經管委會會議選出新主委,但新主委一直遲不答應,產生交接空窗期,其中均由副主委代為執行業務,時間托了一個月以上,銀行印鑑一直無法變更, 廠商請款如何處理? 管委會硬要我蓋章?此部份是否會有偽造文書等任何法律責任問題呢?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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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