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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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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間因懷孕不便,將存摺(不含印章)託給助理保管, 95年初不知何時被其偷蓋提款印章,期間並陸續提領9筆存款共計六百八十五萬三千元, 我於知悉後因顧及情感僅口頭多次催討,99年4月其表明無力償還,並當下簽下借據及本票,後因本票法律時效問題,在我要求下105年2月他再重簽本票給我,但是他卻言明隨便我如何,他就是無錢還, 我想他已經脫產了, * 聽說有案例錢被別人盜領取走花用殆盡,罪證確鑿,卻拿不回全部?因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請問,我的狀況是否也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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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