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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2-03 | 最近登入:105-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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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老婆前年任職一家教育機構,擔任出納記帳人員。
因為我老婆沒有相關從業證照,也非專業會計人員。
事因由因為我老婆工作內容會有幫老闆轉帳及出納與收取學費入庫等。
而內部單據簽核定都是由老闆蓋章認可,我老婆才有去做帳務變化的動作,
而報稅等事務都是委外會計事務所承辦,
因前年底我老婆請育嬰留停被刁難,我老婆前雇主拿內部帳要我老婆解釋清楚,但單據都是老闆蓋過章認可,也沒有當下理清楚,晚了一個月才請到,
半年後我老婆不經告知就三曠離職。隔沒多久就收到刑事傳票,被告侵佔。
請問這會成立嗎?另外;該公司的任何一毛非我老婆薪水的錢都沒有留到我們家任何一人的身上或帳號,請問如果調查結果也如我上述所說,這樣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拜託詳解謝謝各位律師大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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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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