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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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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去年12月我在一間剛成立的新公司工作,但今年二月底董事長就突然宣佈公司要解散清算了,自然的其他員工跟我也就失業了,且還沒有發給我們二月份的薪水跟遣散費。
請問1.這樣子算惡意倒閉嗎?2.假設公司已經都清算完畢了,且到法院公告除去法人資格了,那麼我們能到勞工局去舉發他們並且要我們未領的到薪水跟遣散費嗎?
麻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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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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