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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t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0-03 | 最近登入:105-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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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真的是貨品有瑕疵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單純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詐欺罪,要提出答辯狀詳細說明。 若對方有所誤會提告詐欺,要構成誣告罪會有困難。 民事部分,要先確認貨品有瑕疵,並在通知有瑕疵時起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對方不願意退款,要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 先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想請教一下: 1. 因此採購案為本公司以採購單進行採購,對方卻對我(承辦人)提起告訴。 2. 已明確告知對方商品經貴司反覆測試無法使用,係屬瑕疵商品,請對方前來取回退貨,對方雖不同意但確已知悉,並無詐欺之事實。 綜合以上兩點,倘若本案不起訴,是否可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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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30
本人於任職於某飯店採購部, 於網路搜尋使用單位需要之傘套設備(外客使用), 經建力廠商資料後以公司正式簽核完畢之採購單下單採買, 到貨測試時因設備無法達成連續使用之條件, 以及作工收邊銳利恐有割傷之虞而無法完成驗收。(故無法付款) 數次以電話及line通知廠商解決。 但無論是更換耗材或是廠商人員至現場調整均無法使其正常連續使用, 故最後以電話及line通知廠商前來辦理退貨, 並將商品置於辦公室等候廠商前來取回。 但廠商始終以商品並無瑕疵不願退貨而不聞不問。   之後接到警分局到案說明通知書, 對方對本人(承辦人)提起詐欺告訴, 而非對公司提起。 請問是否合理呢? 我已備好相關往來文件以及通聯紀錄, 倘若不合理,我是否有反制對方的方法呢?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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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