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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6-04 | 最近登入:10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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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上個月在高雄遭人路上詐騙,對方稱自己為**百貨經理, 於是介紹我買他們的可錄雙向的行車紀錄器,因為他給我的手機我有打通,所以並沒有懷疑這個人是個騙子. 他說要去幫我拿貨物並給她押金,等到晚上才說他母親出車禍無法來,於是我跟朋友就去告她詐欺了. 因為爸媽希望起訴書和判決書等等的文件中,不要洩漏個資(住址,身分證等等的) ,頂多就給名字和電話就好,所以勸我撤銷告訴,但因為是公訴罪,無法撤除. 最後也即將送到地檢署,請問在不起訴書和判決書等等的程序中,可以要求不要洩漏本人的個資給被告人嗎? 希望能只給對方名字和電話.請問這樣行得通嗎?如果書記官還是送出了,這樣算違反個資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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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