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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麗桃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6-04 | 最近登入:10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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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上班途中,開車由某巷內南往北方向行駛時(我方)與一台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的機車(對方)發生擦撞,而且那台機車行駛於人行道上,路口並無號誌燈。初判表判對方『違規行駛人行道』,而我方則『未注意車前狀態』。當時發現對方無法站立,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送至醫院,經醫生說明了解當下只有腳踝挫傷,且對方是位懷孕三四個月的孕婦,當下留到醫院待對方完全做完檢查,確認寶寶沒問題後離開,事後與對方談論賠償事宜,對方只跟我方保險員說他要實拿30000萬(醫藥費及機車維修費各1000多,剩下的為精神補償),我覺得很不公平,因為她違規騎在人行道上才會發生擦撞,但現在卻覺得自己好像被詐欺(而且我的汽車都還沒有修理...)請問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說的過去的嗎?查了資料,發現很多人都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而受拖累,但難道那些犯錯比重高的人可以完全不用付任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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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