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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r.Li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3-04 | 最近登入:113-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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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大大的回覆 補充,土地是政府的,建物則無權狀,房屋稅單姓名是我本人,所以房屋所有權是我們自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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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1-18
各位專家好, 我目前租賃的房屋位於北市商業區(商三特),是在民國4x年由家族購買的土地上的建築,雖然沒有建物權狀,但有定期繳納房屋稅(這是一座二樓半的透天厝)。自2018年起,我接手了這份租約。因為房屋年久失修,我花費近100萬進行了翻修,目前支付的租金由台北市政府及國有產財局收取,並享有自用住宅租金減免。 我結婚後,妻子希望能買房子作為新居,但我們的財務能力有限,無法負擔現有土地的購買。在六年前,我曾試圖承購,但市場估價高達四千多萬,遠超過我們的負擔能力。因此,我們只能考慮遷移到效區購買價格較為合理的新房。鑒於這是家族祖產,我們沒有打算解除租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更有效地處理政府租賃的土地和建築?例如,是否可以出租一樓做商店,並將二樓改建成套房出租?或者我們只能讓房屋空置並繼續支付租金? 如果我有表達不清楚或者有任何不當之處,還請見諒。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瀏覽:87
日期:11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