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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Cha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4-04 | 最近登入:105-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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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了我主管違反兩性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於我提出留職停薪後,不管我當年度工作內容,給了我部門最後一名的考績),當年度我的工作件數是部門第三多,若依照公司訂定的考評辦法,這樣的給分是不合理的。為了抗辯,他們捏造了一個不屬於該年度計算考績的項目(我已掌握該資料為我提出申訴後才製作的證據),且該主管並未依公司規定計算考評分數,亦提不出該評分的計算明細(這部分我也有證據),但最後台北市勞動部卻以我們主管提出的考評分數資料為依據,裁定不成立。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據刑法第210條,就上述兩件不實的事情告主管偽造文書呢?若可,日後可否依此裁定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訴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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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