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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蔣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4 | 最近登入:105-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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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自撞橋墩摔車,然後後方來車再撞上他導致他受到2度傷害。但對方卻在警方的談話紀錄裡說閃過前方自撞的機車,而自撞的機車滑行過來撞上對方。導致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無法分析,這樣該怎麼算肇事責任? 現在我朋友他們沒辦法成功和解所以我朋友要提告過失傷害,這樣會成立嗎?我知道我朋友自撞摔車所受到的傷不能算在對方頭上,但如果真的有撞上了,是否2次受傷的部分能否成立過失傷害? 對方的母親一直認為我們做的談話紀錄是偽造文書還有毀謗侮辱,說也要告我朋友偽造文書及毀謗侮辱,這樣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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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