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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ichard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1-04 | 最近登入:105-23-11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您好~我於2/14發生車禍事故,因對方有受傷,直到8/10號對方才約定於8/26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請問如已逾8/14(6個月),若調解不成,針對過失傷害部份,對方仍可提告嗎?或是僅可針對民事部份進行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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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24
回覆 王上仁律師 的發言內容: 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但仍要看他當時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會牽涉到時效起算。 ... (恕刪) 感謝王律師的回覆,如對方已知,但調解時間已超過六個月,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如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其要求移送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起調解時已經告訴. 是否意指雖超過六個月才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功,但因六個月內聲請調解,對方仍可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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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24
無紅綠燈路口,請問路權雖依主幹道為優先,但我駕駛自小客車自支線道駛出,且車頭已越過主幹道支中心線(雙黃線),才被機車騎士撞擊,事故初步分析卻以未禮讓主線道註記,請問我以行經中心線,要如何禮讓?倒車嗎??且機車騎士並未靠右行駛,而是偏向雙黃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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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12
針對支線道應禮讓主幹道先行部份,想請問,當我行經支線道路口等候時,主幹道路口(白線前後)並無車輛,故繼續行前行駛,當行經路口中央時(車速較慢),卻遭主幹道遠處高速行駛之車輛撞擊,這樣禮讓的定義是否不公平??如兩車皆在路口處(白線附近),當然支線道應禮讓主幹道,但我已經確認路口附近並無車輛才直行,莫名被撞,初步鑑識仍以路權為優先,現階段機車及重機騎士因違規超速及未注意前車狀況肇事致命之原因佔比相當高,如需進行訴訟時,是否能納入法官考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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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9
請問,在無交通號誌之路口發生車禍時,雖雙方皆有過失, 甲方之過失為未禮讓主幹道車輛 乙方之過失為未注意前車狀況 倘若乙方因超速之行為,導致自身傷勢嚴重,在申請對方理賠時是否自身亦需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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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