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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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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與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與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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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1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瀏覽:585
日期:10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