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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2-05 | 最近登入:1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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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個奇怪的情況。 父親或母親的情人宣稱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與我素不相識,且是否為真正親生之事實也無法確認的情況下,只因父親或母親認養(也不知有無書面上戶籍登記,只知道供養多年),那人就是我法律上的兄弟姐妹了嗎?也因此我對那等同陌生人之人,有扶養的義務嗎? 我有無法定權利要求他提出證明?如果在目前還沒有繼承或贈與問題的時候,是不是就沒有管道要求親屬檢定呢?一定要等到有相關事務要辦理才能得知,還是就算這樣也無權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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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