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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資料節錄如下: 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
地上權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日期:民國38年
登記日期:民國--年--月--日
權利人:***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第***號
其他登記事項:依臺北縣政府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之土地
想請問該塊土地有好幾十個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過了好幾代可能傳了幾十個),其中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向地上權人索取賠償土地之類? 如果有,地上權人該怎麼相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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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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