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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強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1-05 | 最近登入:10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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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菜市場擺攤有店面賣菜.員警過來開單.我跟他反映是隔壁店家摩托車太超過.快到馬路上.員警說然後呢?證件拿出來.我說那我現在口頭上跟你告發.他說你違規在先.不受理.擺攤每攤也是這樣擺.為什先開我.他說從你先開始.然後開完.隔壁攤也開.然後就走了.明明是有十幾攤為什麼可以只開二攤?隔壁摩托車也沒開. 請問依據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80010009號函修正 第三點:第6條受言詞告訴或告發時.除需即時反應及派員查證外應當場製作筆錄 是否我違規在先警察可以不受理? 有無違反第3點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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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