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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憨憨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6 | 最近登入:108-11-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婚後無子女,因此無子女繼承人,由於喜歡旅遊,若我跟先生外出遭逢意外喪生,依照民法跟新聞報導的訊息,遺產繼承的順位應該是被判給最後斷氣的那位的父母。我該如何主張婚前的財產,能夠完整的保留給自己的父母,而不是被打包成為全部的遺產?
瀏覽:336
日期:108-02-11
請教法律專家:因母系的曾祖父母(民國二十幾年過世的)的土地繼承權直到近日才被親族申辦公同共有,因事涉複雜的上一輩交易糾紛,身為繼承人之一的母親因為年代久遠且搞不懂來龍去脈,因此不願對提出申請公同共有的親族表態(因申請人打算變賣或完成分割);想請問,因地政事務所公同共有的公文通知是在三月中旬寄發的,我們是否在應在三個月內申請拋棄繼承?因為擔心經年累月的土增稅或相關規費加上要跟龐大的家族分割土地的繁複過程 ,所以就讓先人的土地留給需要的親族處理即可。若直接贈與會比拋棄繼承簡單嗎?能在母親在世時趕緊將繼承人的問題終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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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