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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6-06 | 最近登入:1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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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妻於兩年前離婚,其中離婚協議書上有協議前妻每個月要支付3名未成年子女共15000元的扶養費用,一直到三名子女滿20歲,協議書上也有聲明一期未支付或延遲支付就視同全部到期,前妻在支付5期以後就不再支付,也完全沒有跟我聯絡,小孩她也完全不聞不問,一開始我使用支付命令,她卻申請異議,一年多以後我再次正式向法院遞狀紙提告,結果上法院調解兩次,都沒有調解成功,因為他開出每個月只支付三名子女共5000的扶養費,我不接受,後來得知法院要我們第三次調解,我就寫了陳情書給法官,說我不想再浪費時間上法院了,因為對方完全沒誠意,一年多以來對孩子也不聞不問,我只要求他履行離婚協議的承諾,後來法官指示他要親再調一次(要開調解庭),請問律師,如果在調解庭上我堅持不達成調解,這樣對日後判決會有影響嗎? 還有目前這案子你覺得法官有可能因為前妻說他經濟狀況不好而要我修改離婚協議的內容嗎? 因為即將開調解庭所以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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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