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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可蘿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8-06 | 最近登入:111-16-08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二審對方再抗告到最高法院,當時沒有收到對方書狀,因此也沒有具狀去說明。沒想到三個月後就收到發回更審的裁定。 如果這期間對方有送狀,卻沒有副本給我,以至於我無法針對對方主張答辯,是否可以對最高法院的更審裁定抗告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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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5-04
請教各大律師, 今天我收到刑事不起訴書(略誘案件),裡面提及幾個判例: 最高法院 19 年台上字 1971 號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 2802 號 我查詢時發現「最高法院 19 年台上字 1971 號」已因為今年施行的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1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被認為不適用 因為第二條判例我也搜尋不到判決主文,是否也能夠於再議時主張不適用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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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8-14
想請教各大律師,原先我的監護案件因對方曾有拒絕探視、恐嚇將讓我找不到孩子行為,且對方在大陸有房產等原因而提起限制出境之暫時處分。我的案件已於日前裁定確定,由我單獨監護。對方在接回孩子後馬上向法院提出解除暫時處分之陳報狀,而後帶著孩子失蹤、避不見面。 我接到法院開庭通知希望兩造到場表達意見,才知道對方提出陳報狀一事。 目前因對方仍有藏匿孩子、不履行裁定內容等行為,我無法同意解除暫時處分。但是於法,暫時處分是因本案而存在,如今本案業已裁定確立,似無立場要求繼續維持暫時處分。 想請教各大律師,是否暫時處分有其一定之效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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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2-10
請問各大律師,改定監護與酌定監護所適用的條件是否不同? 目前我與前男友約定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未滿兩歲),之前由於被阻撓探視,我提起改定監護聲請以及暫時處分。目前暫時處分裁定孩子週一至週四住在男方家,週五至週日住在我家。我的理解是,改定監護所適用的標準較嚴格,而在雙方均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法院要改定的可能性較小。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請問是否有可能因為雙方岐異過大,無法協調、勢必造成今後共同監護之困難,且雙方皆無意願繼續共同監護為由造成法院必須改定的可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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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5-09
關於暫時處分,對方提呈抗告狀,案號的部分寫的是原案案號及股別。而我在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才著手準備答辯狀。一時不察,使用了原案案號及股別。明天要開庭,仔細看了一下法院通知,才想到這抗告已經有了新的案號及股別。不知道我使用原案案號和股別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另外之前自己準備的證據譯文忘記將人名改成"聲請人""相對人"等稱呼,已經提呈上去,不知道需不需要重新提出改過的版本? 上網實在找不到相關內容,想請教各位專業律師的建議! 謝謝!
瀏覽:654
日期:106-03-07
我與對方(男方)於去年7月未婚生下一女, 男方辦理戶籍時有領養並約定從父姓, 戶籍所載地與男方同 由於生產時男方無業 因此白天時由男方照顧孩子 今年六月開始因不堪同居(對方情緒常失控並時常半夜叫醒人訓話)搬離同居處, 但因想念孩子每日下班後回去對方家裡探視(餵飯 洗澡 哄睡等) 如此實行一個月後感於和孩子相處時間太少向對方提出孩子兩方輪流各住一周之要求 男方表示一時無法同意且有總總顧慮 因此於八月中請假一周將孩子接來同住試行一周 事後詢問對方並無適應問題 上周末再提出希望延續此模式時招到反對 對方並找家長前來會談 席間對方以模寧兩可口氣疑似答應此模式後離開 當時並無書面約定 豈料一周後當對方接回孩子便開始迴避不接電話不回簡訊 當今天到對方家探視時 對方突說孩子今後不能交由我帶離 我只能夠探視 並表明不接受和解 要直接打官司 請問這樣情況下 對方造成孩子習慣性居住地 且白天又為主要照顧者時 我該如何爭取監護權較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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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