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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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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於 2015 年年初,父親於 2015 年年底過世,過世後留下現金 200 萬與農地一筆 1600 坪 ( 公告現值 4000 萬 ),繼承人有 4 子 3 女,,我排行老二 ...   父親在母親過世前,立下代筆遺囑,且經過法院公證;遺囑內容: 1. 土地以借名登記的名義,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現金分配三位女兒 2. 以我於購置土地時"身無分文"為由,且已經取得一筆住宅土地 ( 50 坪 ),不再參與遺產的分配   我希望了解下列狀況: 1. 遺囑立定時間,父親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意識狀況時好時壞,這樣立定的遺囑是否有效? 2. 父親為佃農,在 "公地放領" 與 "耕者有其田" 實施時均未取得土地,土地購置時間為 1986 年,這時購置與375減租 ( 佃農有土地的千分之 375 ) 是否有關連? 3. 透過 "借名登記" 將農地以 "歸還" 之名,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 4. 我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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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