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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5-06 | 最近登入:105-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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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預計和妻子協議離婚 原因很多,其中一點是我不想生小孩而她現在想要有小孩。 雖然沒辦法繼續一起走下去,但雙方多年相伴的情誼還在。 因為她想要小孩,所以她希望在離婚之後我能幫她懷孕,讓她生下她自己的小孩。她知道我不想要有小孩,為了怕我擔心之後要負擔小孩的權利義務,說以後不會讓小孩跟我接觸,她或她的家人也不會跟我有任何要求,甚至提出寫契約載明未來不會要求我對小孩負責。 我因為不想要小孩,知道離婚後幫這個忙其實對我有害而無利,但基於多年情誼,傾向於同意幫忙,但心中擔心疑惑幾個問題: 1. 離婚後雙方才生下的子女,應屬非婚生子女,她去登記小孩時,父親欄位可以空白嗎? 2. 離婚後再生小孩,並以契約載明某方可以不用行使負擔雙方所生子女的相關權利義務,此契約具有合法效力或拘束力嗎? 3.若她、她的親屬或小孩日後反悔,要求我認領或負擔相關的義務,我有什麼防衛或應對的方法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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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15
謝謝律師的專業回覆,心裡有個底了 法律規定的很清楚,但終究要如何決定還是要回到人心最根本的情感... 再次感謝律師的回答。
瀏覽:551
日期:10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