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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范順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0-06 | 最近登入:105-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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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30
本人為社區間內邊間左側有一畸形地(約12公尺,寬60-120不等),原為提供自有車及社區內鄰居停車使用,因前使用三角錐表示自有停車位,惟遭人匿名檢控佔有公有地,經查前揭土地為自有地號之一部,為維個人權益及聲譽擬公告週知,本人擬收回改土地使用權及如未經本人同意佔用將予以舉發佔用是否適宜? 另本人如於前揭土地目上放置三角錐或是其他物品,經人任意移動並於事後放回,其是否涉法...另可否於自有土地地面上標示為私人土地或標線等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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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