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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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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在104年有一條轉讓三級毒品 判3個月易科罰金 。 今年7月ㄧ個禮拜內先是派出所帶搜索票 到處所搜到50克K他命及磅秤,開庭後一萬交保。 7月7號 分局又持搜索票及拘票在路邊(有帶回處所沒搜到任何物品)將A男帶回做筆錄。 開庭內容提到兩個月前有名B姓男子 因毒品案被收押,他供訴毒品是A姓男子販賣給他的,但A姓男子跟他只有債務糾紛,不知為什麼說是他販賣給B男,開庭也沒有其他譯文及重要證據,只有一段時間通聯密切,之後五萬交保。 1.請問檢察官如果有重要證據證明A男販賣K他命給B男,而B男又否認的情況下是否會直接收押? 五萬交保是不是證據不明? 2.有可能檢察官會在偵查庭不把其他重要證據拿出來叫犯罪嫌疑人認罪嗎? 3.光憑一位現行犯的口供販賣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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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