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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育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1-09 | 最近登入:112-03-10
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你好,我於110年5月1日任職於公司,擔任社區清潔工作,而每天上班8點到5點算早班而從下午5點至晚上9點算晚班(每次上班都要打早晚班2張卡片)目前薪資28500元而晚班工資13500.而我因為公司違反勞基法高薪低報,且延長工時加班費給付不足。而於今年9月中寄存證信函給公司用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而後公司跟我協議合談且於9月20簽了協議書如下,而後公司於9月29今天突發跟我說我因9月30排休,所以做到今天。而從10月1日後就不用繼續來上班了,請問這樣公司合理嗎?沒違法嗎? 而我能怎麼做?謝謝。是否可主張協議書無效?且是否可主張公司違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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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9-29
你好,我於110年5月1日任職於公司,擔任社區清潔工作,而每天上班8點到5點算早班而從下午5點至晚上9點算晚班(每次上班都要打早晚班2張卡片)目前薪資28500元而晚班工資13500.而我因為公司違反勞基法高薪低報,且延長工時加班費給付不足。而於今年9月中寄存證信函給公司用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而後公司跟我協議合談且於9月20簽了協議書如下,而後公司於9月29今天突發跟我說我因9月30排休,所以做到今天。而從10月1日後就不用繼續來上班了,請問這樣公司合理嗎?沒違法嗎? 而我能怎麼做?謝謝。是否可主張協議書無效?且是否可主張公司違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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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9-29
我從事社區清潔工作今年3月1日就職上班.而於4月13日被公司資遣.我因不服而提違法解雇恢復僱傭關係.因一審勝訴.而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於7月13日又回公司任職.請問這樣年資是屬中斷.還是持續?且到目前是否可申請任職六個月有3天特休假.且因為公司因不服一審敗訴而提出上訴.想請問我是否可以官司訴訟審理中.而提出公司違法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譬如一例一休.工資問題.原本應徵面試時說月薪26000.休假(見紅排休)且同一個社區上班早上8點-至下午17點(中午12-13點休息)但現在回公司就職.卻變成上兩個社區.而早上社區固定休六.日.下午社區固定休星期三跟星期日.而導致我10月份上班的班表如下圖.而10月份薪資領24918.請問薪資正確嗎?再問我跟公司要求休假改成休一整天而不是拆分成兩天各半天(公司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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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1-28
想請問關於公司這樣排休假合法嗎?每月固定星期一.二.四.五.上班8小時而星期三.六上班4小時.星期日固定休假.這樣排休合法嗎?如違法我該如何爭取應有的權益?是否可用勞基法第14條第幾款終止勞動契約.誠心感謝問題能獲得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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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1-12
我想請問我因被公司違法解雇而打恢復僱傭關係而一審我勝訴判決書判決公司要給付我違法解雇期間直至恢復工作期間之薪資.但公司不服敗訴而提出上訴.但是卻未繳交裁判費.因而上訴駁回.而我想請問這樣官司是否已經定讞或是公司還能再提出上訴.而如以官司定讞我勝訴但公司卻是故意拖延且不依照判決書給我違法解雇期間的薪資.那請問我該如何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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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1-05
我想請問我當初因公司用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資遣我,而我不服先勞工局調解後而上訴法院,而因之前我有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所以公司目前回復我的工作,且法院上訴一審判我勝訴,只是公司不服判決又提出上訴,我想問的問題是,,請問我於3月1日就職於公司而於4月13日被違法資遣。請問我在這家公司的年資是該如何算?而公司不服判決又提出上訴,請問我如法院出庭那天是要算請事假(扣工資),還是可以請公假(不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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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0-13
想請問我因被公司資遣我認為公司資遣非法於是經過調解恢復僱傭關係存在而調解不成立.於今年5/15送達法院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想請問這樣案件大約要多久才會知道何時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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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5-20
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解雇合法?或違法解雇?我104年1月26日就職沒有薪資明細(每月領薪資只有老闆的記帳本書寫的數字)沒有工作勞務規則沒幫員工投保全都口頭契約月薪三萬上班早上9點至下午6點下班月休四天,就這樣任職約一年,這一年裡上下班時間資方任意更動(有LINE為證)且上班打卡下班變成責任制(勞務沒做完不能下班)工時增長勞務增多工資卻無增加反而常被扣薪,而加班費每月少算沒例假沒國定假日農曆春節沒休假也沒年終獎金違反諸多勞基法甚至任意調動勞務跟增加勞務(一人包辦身兼數職)因為任職一年多員工幾乎只我一個,當我感覺體力身心無法負荷時,我跟老闆提出離職(離職書老闆沒有),然後我允諾老闆等有新進員工我在離開,這後來約105年1月初新進一名員工了,然後老闆給我的勞務原本門市銷售還要兼花藝包花束又曾當送貨司機還要兼收貨款甚至任意調動支援老闆哥哥的公司幫另一家送貨當司機,且還要我利用下班時間去菜市場尋找適合攤位(農曆春節想擺攤)還說春節那幾天無法休息要上24小時,這麼多的事件老闆沒違反勞基法嗎?而我用勞基法第14條裡任一項不需告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卻變雇主用12條無故曠職於予解雇(這合法嗎?)且我於2月1日後未上班是因為媽媽緊急進醫院救回後變成全身癱瘓需要24小時看護照顧(有病歷跟送醫日期為據),我不是無故曠職資方未幫員工投就保且堅持勞工曠職用12條就能幾乎逃避所有罰款跟勞工請求開立的非自願離職書,而勞工的失業補助9個月損失(我46歲可申請請領9個月)資方也不須賠償了,而如果說除斥期請問勞方用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勞動契約於5月初申請勞資調解時寄出而資方於調解時才用12條不須預告解雇,(口述)且我保留拍照12月1月出勤卡片且保留老闆記帳本寫的27500薪資(扣薪且加班費給於不足)我有證據可舉證但資方卻只口述難道不算違法解雇嗎?還有很多相關事件很難一一道之,只想問就這些訴訟可能勝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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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