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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gami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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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弟一時糊塗,犯了竊盜行為,
目前已進法院,希望不要留下前科...
如果想向法官求情,
幫弟弟得到緩刑的結果,該如何做?請問應該寫陳報或是答辯狀?
瀏覽:581
日期:105-09-04
舍弟一時糊塗,犯了竊盜U-Bike的行為,
當時他因接到母親電話,心裡焦急 (母親鬧自殺),見到一輛U-Bike未上鎖,就騎車回家,因為急著處理事情,忘了還車,4天後被警察逮捕。之後收到地檢署通知弟弟去開庭,本以為弟弟無任何前科應該不會太嚴重,無奈該檢察官極為嚴厲,一開口就問弟弟認不認罪...據她所言,該車更早之前已經被偷,而她完全不接受弟弟的解釋,認定是弟弟所為
似乎因為弟弟目前轉職待業中,被她認定無業者懶散怠惰,必為壞胚子...最後說了一句:「反正你也沒有前科嘛!我再和我們主管討論看看。」就叫弟弟出去近日接到公文,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原本是希望緩起訴,但該檢察官完全不相信弟弟,隱約有意思不會緩起訴檢察官雖然不信任弟弟的證詞,聲請書裡面一樣是用他所言的竊取時間
而我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目前已進法院,如果想幫弟弟得到緩刑的結果,該如何做?希望不要留下前科...聽說要寫陳報狀 / 答辯狀?由於家境貧窮 (偏偏各種因素不到申請低收入) 所以可能要自己寫以下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懇請各位律師指點,萬分感謝!提出陳報狀 / 答辯狀的流程?時間?可以自己書寫嗎?有專用的狀紙?還是說普通A4紙格式正確就可以?要印幾份?可以親送地院嗎?貴站有說緩刑需要和對方和解,是指未和解『絕不可能緩刑』嗎?目前我們不知道要和微笑單車公司或是北市府談和解?
曾請教過法律諮詢的律師,有說因為弟弟無任何前科,一定判緩刑;也有人說即使繳罰金或與對方和解,一定留前科...
還有人認為U-Bike已經還回去,被竊物已歸還,損失已補故沒有和解的切入空間 (這位律師的說法我們聽不懂)莫衷一是,到底哪個正確?還有,談和解就是金額雙方能否接受的問題,請問可以殺價嗎?(因為看往例,都是開天價...) 還是無從講價,只能任對方宰割?我們不懂這些法律問題與流程,非常焦急恐懼,請各位幫忙!以下是答辯狀格式,不知這樣是否合格?
稱謂需要調整嗎?
刑事答辯狀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易字第XXXX號
股別:X股
被 告:X X X
為被告涉嫌違犯XX案件,爰依法提呈答辯狀事:
一、對卷內證據表示意見如下:
被告對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
二、被告答辯要旨:
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承認,惟希 鈞院能考量以下幾點,能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一)查被告於 鈞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之意,且態度良好,故審酌上情,懇請 鈞院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二)次查,本件被告僅係因一時思慮不周,方錯為本件犯行,誤觸法網,然本件所涉商品價值非高,犯罪情節並非重大,被告所為本件犯行,對社會危害尚屬相對較輕。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恐難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況被告坦白承認本案犯行,並勇於接受處罰,信其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故懇請 鈞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以勵自新。
三、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鑒核上情,念在被告 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亦非屬重大,能予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5年X月XX日
具 狀 人: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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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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