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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成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4-10 | 最近登入:106-07-12
搜尋結果:共 2 頁,11 篇文章
我的案子對方已被起訴,但我離法院很遠,來往非常不方便,檢座與法官都叫我不必來開庭,對方有請律師,我想也請位律師協助,我的案子大致如下: 1. 開庭地點:高雄地方法院,已開過兩次準備庭(六月與八月各乙次)。第一次簡易庭,對方不認錯,換成普通審理程序,對方又不認錯。下次開庭,估計在十月中。 2. 之前我和他有民事,我民事已經贏了兩次,對我蠻有利的,他民事書狀我有留著,但若要看詳細一點,可能要閱卷。 熟悉業務侵佔律師,高雄開庭,有興趣請留下連絡方式,我再與您連絡。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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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24
我是刑事的告訴人,也就是被害人,現在是在地方法院進行一審,我們一定要請律師嗎。還是說,有檢察官幫忙就可以了。由於我離法院很遠,法官和檢察官都叫我不必每次都到。我在想請律師有區別,還是說讓檢座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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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23
之前和人合作標案,我是出款出力的一方,後來標案結束,標案機關把錢匯入合作方,但合作方把錢給全拿走了,日前提起侵佔告訴。請問: 標案機關共分了三次匯款給被告(分別是15萬,5萬,5萬)。但被告分四次把錢轉走。在實務上,是算侵佔三次還是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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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6-09
去調監視告毀損,若沒有證據,告了會不比告更難受,對方會百般不承認,最後反告你誣告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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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6-09
台灣詐欺要成立的要件非常多,基本上除非是很明顯事證,和我們一般理解的詐欺不同。要看案子實際狀況,但非常可能會讓檢察官用民事糾紛直接不起訴,接著會更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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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2-10
請問下,之前借給別人的支票,後來跳票,他和我簽了和解書,到了約定該還款時間,他除了沒還款,還把我其它標案匯到他戶頭的錢給拿走了。我現在告他第二次拿的錢是業務侵佔。 請問下: 1. 他第一次假意和我和解,但之後不還錢,又緊接著把我其它款項給侵佔。我可以根據和解書,告訴檢察官他一開始就沒有還款意願,否則不可能再侵佔我的錢。進而告他第一次和解是詐欺嗎 2.若告他詐欺與侵佔成功,若他不接受和解,除了刑事上的處罰,法院是不是可以宣告沒收,把他這兩筆不法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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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2-07
和銀行談下,看可以分期慢慢還嗎。若完全不理銀行,銀行會先申請強制執行,到時場面會很難看,若強制執行完若還是不理,銀行會把債權賣給不良債權處理公司處理。主動和銀行協商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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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2-07
大家好, 請問下,我之前於105年1月於台北地院提告侵佔,在台北偵察近八個月後,開了兩次偵察庭於105.8發文告知我犯罪地在高雄,於是轉至高雄繼續開庭。高雄於105年12月底開了次偵察庭。想請問下,一般侵佔等案件,法律上大概是說要在一年內偵察完。像這樣從台北移至高雄繼續辦案,辦案期限一年是從檢察官移轉至高雄重新計算,還是之前在台北辦案的時間,也會併入計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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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1-15
查了下,應該是有速審法,也就是滿一年之後,定期會有研考科的人會看進度,不過,現在積案多也是問題,畢竟大家都在等。謝謝律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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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1-15
本人與某甲有100萬台幣債務糾紛,某甲於102年12月20日簽發本票乙張,後經本人於102年12月26日提起本票確認,103年2月1日本票裁定確認。103年3月1日申請強制執行,取得新台幣5萬元,103年5月1日法院發出債權憑證乙張95萬。104年本人又發現他有其它財產,於104年4月1日再度申請強制執行,這次取得3萬元。法院在104年5月1日在債權憑證背後註明第二次強制執行後將原債權憑證發還予我。   請問: 1. 依本票所生之債權憑證,依法三年必須更換乙次。就我目前狀況,我必須在105年12月20日前去申請更換債權憑證嗎?還是根據最新的強制執行後三年,107年4月1日再度去申請更換債權憑證。  2. 我另外有其它民事告他,於103年1月取得勝訴,這部份有債權10萬元。我沒有去申請債權憑證。民事判決執行效力約5年,我最遲是不是該在108年1月前,去法院申請債權憑證。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409
日期:10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