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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gor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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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與前女友同居我自己與房東簽立房屋的合約,當時並未要求女方支付房租,也沒有說過無須支付.
分手後因財務糾紛,向前女友索要當時的房租,他拒絕支付說我當初沒先聲明.
房東能證明我們確實有同居.
我實際支付了15萬元房租與1萬5000押金(有跟房東拿回)以及6000水電費,我要求女方支付7萬元
我想了解,交往期間這種支付的款項她需要償還嗎?
以及請問這筆錢有追訴的期限嗎?
以上法律上相關的條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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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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