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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隻小黑貓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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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正在審理的案件,
我被告為協助他人施用毒品,
有一位陌生人突然用社群媒體敲密我要買安非它命,
但我說我沒有再賣,
他就用五百元利誘我說介紹一個有再賣的人就給我五百,
我就給他一個賣方的Line,讓他自己聯絡,
然而我也沒有收到五百元的匯款,
而也聯絡不上他了。
之後賣方被抓了,用line的對話紀錄進而找到我,
但是因無從買方之真實姓名年籍為何而無法傳喚到案說明,
我被告完全只靠line的對話紀錄而已,還有賣方承認有販售毒品給買方,
而買方是由我給line而來的,所以認定我是協助他人施用毒品。
但是買方法院他們找不倒人,對於買方,所有人都不知道他是誰,我也不知道,連看都沒看過。
這樣算不算協助他人施用?
是否存在明顯的證據不足?
是否能靠答辯狀書來爭取無罪或輕刑?
因為我根本不知道給一個line就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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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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