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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鋒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1-14-03 | 最近登入:111-21-03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最近突然收到汽車使用失效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致應補嫩本市路達公有停車場停車費案,時間是 自100年8月6日起迄105年3月7日止使用該車識別證,享停車 優惠計777筆共新台幣59,30元整,於法不合,故本府依法 追?上開日期之停車費用。(這10年一通催繳電話或催收函都沒有) 請臺端於111年3月31日前持本函至本府交通處櫃台 因父親過世繼續使用停車證,已經都是6~10年前的事,車早就賣掉,現在才收到補繳通知,打電話去詢問不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市政府說他們是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跟行政程序沒關係,叫我快去繳不然罰更重 請問是真的嗎?我該如何處裡?麻煩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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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