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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th L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1-17-04 | 最近登入:111-17-04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Dear ALL,  本人因2021年患得Covid-19後因遭到社會歧視而施用安非他命自殺,被送往就醫。警察於現場看到毒品殘渣及吸食器後,起訴我施用二級毒品(初犯)。今年1月份時被台中地檢署傳出庭,因提供重度憂鬱診斷證明,本人提出採戒癮治療方式處理,但因當時已找到新工作,搬至台北,中檢協助移轉至北檢。後於今年2月份北檢寄傳票要我出庭,我因沒有收到傳票,北檢打給我3通電話也沒有接到(不明來電),以我應該未能積極參與戒癮治療為由,直接判我勒戒。我提出抗告,高院以北檢已有積極作為,判我抗告失敗,不得再抗告。 但有鑑於我需要負擔家計,也有負債,且高院之判決書明顯有將事實有誤之處,我可以申請再審嗎?因4/28要再進行開庭,前往勒戒,不曉得可以延期嗎?或是有啥更好的方式處理這個case。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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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