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儀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1-20-06 | 最近登入:111-20-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我們是甫成立一年的新社區,第一屆管委會於110年8月21日成立,社區制度陸續依社區現況及住戶需求而建制中,在今年3月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由出席住戶絕大多數表決通過新增社區規約§20-17 社區停車位僅可出租於社區住戶。但在該條規約生效前,已有兩戶投資客於110年9月及10月將位於B3車位進行外租,而承租人持有之電梯磁扣是可達住戶樓層,並非僅是可到達地下室1~3層。   社區管委會願尊重並通融其車位租賃合約至112年3月5日止(緩衝期一年),然在與這兩位車位所有權人溝通時,他們強調其車位租賃合約為期十年,故不願配合最遲於112年3月5日終止合約。   管委會提出以下質疑:車位租賃合約在社區要求車位所有權人交付影本予社區前,已經過調整,質疑最初合約應不可能一下簽訂十年(且兩位車位外租人的合約格式一模一樣,並在同時間到社區交付合約備查);另外,合約中有合意終止之條款,應無損出租人之損失,但投資客唯利是圖,罔顧社區規約與住戶人身安全,堅持就是要租十年(若讓其得逞,則該條規約形同虛設)。   目前爭議點為:車位租賃合約乃私人契約,但因生效於該條規約(§20-17 社區停車位僅可出租於社區住戶。)之前,不知是否能強制要求其尊重規約,請其將合約縮短租期至112年3月5日止?
瀏覽:163
日期:111-06-20